浙江放生护生团,《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2020年8月1日起施行

主要对浙江省的宗教团体提出了政治立场上的要求和工作上的要求,规范宗教团体的代表会议、理事会(委员会)会议、常务理事会(常务委会)会议、会长(主席、主任)会议制度和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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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

2、近日,浙江省民宗委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制定了《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(浙民宗发〔2020〕21号),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3、国务院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8年2月1日施行)专门对宗教团体作出了规范,对宗教团体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,办理登记等作出了规定,并赋予宗教团体5个方面职能,明确其按章程开展的活动受法律保护。2019年,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《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(国家宗教事务局13号令),于2020年2月1日施行。该办法对宗教团体的定义、定位、职能、组织机构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4、我省现有省、市、县宗教团体共350个。各宗教团体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,制定规章制度,指导宗教教务,阐释宗教教义教规,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教育培训,培养宗教教职人员,认定、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在具体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,如宗教团体的各类会议制度、民主决策机制、用工行为、教职人员培养与教风建设、教职人员动态管理、宗教团体负责人出国(境)和重大事项报告、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以及工作经费等都存在不足之处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宗教团体管理,提高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水平,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,以及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5、省民宗委成立了《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起草小组,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,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。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,起草了《办法(讨论稿)》。2020年3月至5月,委分管领导带队分别赴杭州、宁波、温州、湖州、嘉兴、台州等地召开民宗干部、乡镇(街道)统战委员座谈会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,并实地赴宗教活动场所调研听取意见。5月28日,委分管领导率业务处室负责人赴省社会主义学院,专题召开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,征求各宗教代表人士意见。6月1日,委分管领导召集委业务处室集中讨论研究,形成《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报送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,分别书面印发省人大和省政协相关部门、省直有关部门和浙江省金道律师事务所等14家单位以及11个设区的市民宗局、7个省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。6月2日,《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意见。6月19日,专门邀请省民宗委法律顾问单位—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律审查。综合各方面意见后,形成了《办法(审议稿)》,提交委党组审议并通过。

6、这次制定文件的指导思想是尽量体现浙江特色,对国家宗教事务局13号令中明确的条款,除了需要细化的外,不照搬照抄,最后精减为16条。主要对浙江省的宗教团体提出了政治立场上的要求和工作上的要求,规范宗教团体的代表会议、理事会(委员会)会议、常务理事会(常务委会)会议、会长(主席、主任)会议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,规范宗教团体用工行为,要求加强教职人员培养管理,加强教风建设巡查,加强对教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,建立教职人员动态管理机制,实行年度注册制,强调宗教团体负责人出国(境)和重大事项报告等。

7、文件对宗教事务部门也提出了要求,要积极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办公场所、工作人员以及工作经费等困难。同时,文件要求对于宗教团体存在的问题,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、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等处理,违反法律法规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8、《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

9、那么,这个文件中有哪些内容呢?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呢?小编带大家一起去看看~

浙江放生护生团,《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2020年8月1日起施行

10、那这个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?记住了,本办法从2020年8月1日起实行。最后,小编再次提醒大家,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个文件要求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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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

2、(浙民宗发【2020】21号)

3、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,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4、第二条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、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。

5、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,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。

6、第三条宗教团体应当修订完善章程,规范各类会议制度,完善民主决策机制。

7、宗教团体代表会议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,审议宗教团体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和宗教团体章程,选举新一届理事会(委员会)等事宜。

8、理事会(委员会)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审议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,审议有关人事、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,对会长(主席、主任)、副会长(副主席、副主任)、秘书长(总干事)的年度工作述职作出评议。

9、常务理事会(常务委员会)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研究会长(主席、主任)会议提交的重大事项。

10、会长(主席、主任)会议根据章程规定召开,研究会长(主席、主任)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。
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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